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3日      发布单位:  艺术体育系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罗职院党办〔2017〕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的管理,维护学院的秩序、稳定与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和正当权益,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讲的纪律处分是指学生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依照教育行政规章和学院管理规范应给予纪律制裁和组织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全院在校学生。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不作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应受纪律处分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除学院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违法学生的法律责任;学生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行政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向学院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配合学院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按照规章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有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三)对举报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诬陷他人的;

(五)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六)故意干扰案件调查工作,或者贿赂办案工作人员的;

(七)其他按照规章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代替他人参加高考;

(六)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七)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本人书面申请(需本人签名确认),提交所在系部辅导员。所在系部辅导员填写好《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需盖系部公章),提交到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由学院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三个月以上考察,证明其确实有显著悔改表现的,或虽不足三个月,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经半年以上考察证明其确实有显著悔改表现,或虽不足半年,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

第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半年或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校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且应予以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学院和系部级各种奖励、推优、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十六条  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破坏学院稳定或社会稳定的行为,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悬挂、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标语或非法宣传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教唆、煽动、带头从事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属于上述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者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或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学院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属于带头闹事与骨干分子的,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会议或活动受到影响或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雇佣或教唆他人扰乱学院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聚众、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院秩序与社会秩序的。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收容审查、劳动教养者,学院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2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8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场纪律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者,除该科作零分计以外,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考试时以交头接耳、旁窥、夹带、传递、抄袭、涂改姓名或调换试卷等方式进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有预谋地进行集体作弊,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方便或协助他人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请人代考、为他人代考或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剽窃、盗用他人的文章或研究成果者,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使公共(公用)设施或公共财物损坏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学生宿舍的家具、设施或设备,除责成赔偿损失外,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私自拉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在宿舍从事打麻将、打牌、下棋、奏乐器或利用电信、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等纠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禁止在宿舍饲养宠物,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批准,经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晚上关宿舍大门以后,经常迟归、影响他人休息者,或迟归时谎报其身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屋居住,或擅自调整床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拒绝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刁难、侮辱、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

(二)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刀具的;

(三)在交通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故意损毁、移动路牌和交通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或者破坏下水道沟井盖的;

(四)破坏供水、供电设施或设备的;

(五)破坏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

(六)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荣誉权或隐私权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况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的;或者殴打他人,致人伤害的;或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的;

(二)雇佣或教唆他人打架的;或者以劝架为名袒护、参与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

(三)明知会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不汇报而私自解决,导致事态扩大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五)写恐吓信的,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用威胁、恐吓、纠缠或其他手段强迫别人与其谈恋爱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书信、电报的;

(八)非法刺探、偷窥、搜集、公开、传播、传输他人隐私的;

(九)侵犯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成赔偿之外,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挪用、贪污、藏匿公私财物,数额或价值小、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或价值大,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使用作案工具进行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或价值小、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或价值大,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妨害学院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者,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同乡会等非法团体活动扰乱学院管理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的,或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冒充教职员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或者盗用、冒用他人证件的;

(四)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五)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证明、证件的,或者指使、授意他人私刻公章或伪造证明、证件的;

(六)污损教室、图书馆、办公楼、会议室(厅)的桌椅、墙壁或卫生间的墙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损毁路灯、邮筒、宣传栏、图书资料、公用电话、公共场所雕塑或者其他公共(公用)设施和设备的;

(八)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妨碍公务行为之一的,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阻碍学院教职员工按章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对依法或按章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威胁或殴打的;

(四)提供伪证或销毁、转移、藏匿证据的;

(五)包庇违法违纪当事人的,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六)其他妨碍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严禁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或者其他场所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地、方便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书刊、淫画、淫秽音像资料与电子读物以及其他淫秽物品,违者,情节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的处分;观看、存藏上述违禁物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传销;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设摊摆卖或招聘、招工的;

(三)未经批准,以学院名义或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以及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名义成立公司、从事家教或商业活动的;

(四)销售伪劣产品的;

(五)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

(六)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的,或者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正当要求引起客户投诉的;

(七)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一学期累计12学时以上的;

(八)在客户家中留宿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到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的;

(十一)在勤工助学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大学生的形象的,以及其他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稳定的;

(七)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九)抵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院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窥异性洗澡或隐私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或公用设备上书写、刻画、张贴下流、淫秽的文字、图画、图片者,或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而又不接受批评劝告、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两性交往中,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院声誉以及国格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

(二)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三)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四)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五)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六)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七)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或聚会;

(八)其他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程序与管理办法: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辅导员查证,经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查核实后下达处分决定书;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辅导员查证,经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核实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做出决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可报相关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或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系部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四)事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院保卫部门协助调查。事件调查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备案,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做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办者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部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各系部应认真及时执行学院的决定;

(六)违纪事件涉及校内不同系部的学生时,分别由学生工作处相关部门牵头会同各系部辅导员共同查证后,将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七)处分决定做出2个工作日后送到系部,由系部辅导员将处分决定3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或拒绝签字的由2个以上见证人签名视为送达,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由学生工作处采取公告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本人或家长;

(八)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记过以上处分应书面告知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九)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只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十一)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十二)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三)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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